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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印发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钢结构门户网 www.gjgmh.com  2021-1-21 16: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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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住建部制定并印发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办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认定标准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审查程序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申报条件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审查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推荐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标识管理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全文如下>>>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补充国家标准中创新项的开放性条款,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价要素和指标权重。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星级和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推荐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七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地区编号按照行政区划排序,从北京01编号到新疆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号32。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北京2020年认定的第1个3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01-3-P-2020-1。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通过系统申报、推荐、审查。省级和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据管理权限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不通过系统认定的二星级、一星级项目应及时将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一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要求的地方标准开展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以该地方标准认定的全部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五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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