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省消防总队出台规定,超过100米高层建筑应建避难层,高层建筑内不允许设置托儿所、幼儿园,高层建筑消防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据悉,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者32层以上者,称为超高层建筑。消防部门统计,目前全省高层建筑1.29万幢,超过100米的有116幢。
省消防总队规定,今后我省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时,应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设施;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公寓不应设在高层建筑内;高层建筑内的原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公寓,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客房和医院的高层病房楼应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移动照明灯具、防烟面具、逃生绳、缓降器等辅助逃生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此外,高层建筑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证,高层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省消防总队负责人称,今后,我省将严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违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部门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